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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大众点评] 偷吃超市三颗枣被开除 员工起诉法院最后怎么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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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吃超市三颗枣被开除 员工起诉法院最后怎么判?

因食用了超市正在销售的三颗红枣,超市促销员王女士被开除,并被要求支付3000元的罚款。因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王女士起诉至丰台法院,索要被扣除的罚款及被开除期间的工资。经审理,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罚款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%,故应返还2400元并支付王女士供职期间的提成工资。

  2018年3月1日,王女士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,担任超市促销员。3月28日上班期间,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,并被超市防损员发现。

  超市收回了王女士的上岗证,并对劳务派遣公司作出3000元的处罚决定。而根据王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,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,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,故劳务派遣公司从王女士的工资中扣除了3000元罚款,并解除了其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。

  因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王女士起诉到丰台法院,要求超市及劳务派遣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,并支付她离职后待业期间的工资5300元。

  但劳务派遣公司表示,超市的处罚并非依据损失的实际价值做出,而是基于王女士的不当行为,员工穿着工装,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。而根据劳动合同,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,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
  王女士承认自己存在过错,但她并不认为其行为达到了偷盗的程度,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,最终的解除合同的处罚也过重。

 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女士的行为确实给超市和劳务派遣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,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16条,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,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,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劳务派遣公司扣除的3000元罚款,超出了王女士月工资的20%,故超出部分应当返还。而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被开除期间的工资,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综上,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应返还王女士2400元,并应将尚未支付的400余元提成工资支付给王女士。

  目前,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。



点评:怎么说呢 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不论这个结果是多么沉重 当然 公司也不能太过分 规定需要更加的合情合理 因为小事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支付工资就有点过分了,毕竟法律法规在那里,不是什么条例都是签了就有效的。在保障公司形象及合法权益时也需要保障企业员工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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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阿福 金币 +5 感谢分享,论坛有您更精彩! 2019-1-4 07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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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真的,楼上的兄弟看文章了吗~那是促销的员工,罚的不是偷吃枣,是对公司的形象的损害~~处罚是合理的,只是数额太大。
法院判决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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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阿福 金币 +2 认真回复,奖励! 2019-1-10 17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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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klay001 于 2019-1-10 15:03 发表
楼上别搞笑了,还损害公司形象,绝大多数顾客会注意这些?要说损害形象这个,鸡蛋里挑骨头,说你有就得有,什么站姿不正确,坐着跷二郎腿,衣服帽子什么的,上班吃几个枣子,口头说几句也行,开除也行。难道老板老总 ...
对呀,你也同意了。处罚是合理的啊,用这个事来处罚你,开除你,罚款,你没话说啊,只是这家公司太黑,要罚3000~~
另外:公司形象从来不是说大多数人不会注意就可以忽略的~~你没注意,他没注意,100W个人都没注意,有一个人注意到了,往网络上一传播,就完蛋。
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,着装、行为规范、说话都有具体的规定,举一条:规定的是衣服扣子没扣好都要罚50~也一直是这么处罚的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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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阿福 金币 +6 认真回复,奖励! 2019-1-10 17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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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
原帖由 qq15021666 于 2019-1-10 16:08 发表
对哦,对于某些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还是不要搭理的好
很明显这样的惩罚过重,没看法院都支持退还部分罚款吗
但我觉得开除还是可以的,这样的行为很多地方都是接受不了的,
如果只是警示作用的微微惩罚,那岂不是人人 ...
自助餐一般有标准,一个人剩多少以上罚款,浪费食物就罚款这个太主观了~~我去过的几次自助餐一般好像是2两,也就是100g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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